师资培养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时间:2015年06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重庆市职改办和重庆市教委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学、教辅及实验人员,建筑工程、图书资料和档案人员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的组建

第三条  学校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任正、副组长,人事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

第四条  学校依据重庆市教委职改办相关文件精神组建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高校教师系列中级职务的评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各级职务的推荐工作。评委会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中青年专家应占1/3以上。其他序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将委托该序列相关评委会进行。

第五条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六条  评审机构的成员,必须思想素质好、政策观念强,科研水平高、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严守秘密。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每年可对职评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程序

一、在聘、在岗,且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教学、教辅及实验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并附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及科研学术成果目录、兼职班主任工作情况。

三、部门负责人对申报人员的文论著及科研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兼职班主任工作的情况进行审核。

四、部门党总支(支部)对申请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审查,对合格的予以推荐。

五、院系学科组初步审查申报人的教学、科研等业务表现,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报送学校职改办。

六、职改办汇总申请人员名单后,由职改办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及校领导、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和二级院系相关负责人,随机对所有申报人员听课并填写听课记录和评分。

七、学校纪检处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的师德进行审查和考察。

八、学校学科组组长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审查。

九、经过以上审查合格的,进入学校中评委评审。

十、对具备高校正、副教授及实验序列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由我校中评委和职改领导小组向上级职改办推荐评审。

十一、图书资料、档案系列职务由图书馆负责申报。

十二、建筑工程技术系列职务由天长建筑公司负责申报。

第八条  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审查后,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正确填写《申报表》及《公示表》,由组长召开评议会议,按照申报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和表决。

第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召开评审会议,就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文、成果和贡献进行全面审查,在充分讨论、综合权衡、认真评议基础上进行公正表决。评审会由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召开。

对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学校职改办进行审查,不再进行评议和表决。

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对所有申报人申报的职务进行审批,合格者审定通过,或推荐上报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15人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式为赞成、反对两种意见(未表示意见或投赞成票又投反对票的,视为反对票)。

第十一条  评审时需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投票赞成为通过。如有评委按规定回避,则总人数和到会人数相应递减。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或会后补投票。

第十二条  学校职改办公室在评审会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及参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重庆市教委要求的时间上报

第四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工作表现良好,无严重违纪行为,无重大教学或其他责任事故;

二、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效果良好;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其他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工程系列除外);

五、人事档案关系在学校或在永川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及继续教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290号)执行。

第十六条  申报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资质和任职年限

一、教师系列中初级(专兼职教师岗位人员)见附件1

二、教师序列中初级(辅导员岗)见附件2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

备注:待研究员序列职称在我校启动后,辅导员将不参加教师序列职称评审。

三、实验技术序列

信息中心技术员、各实验室实验员,按照评审当年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取得职称后自愿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年限参照教师序列执行。

四、工程序列

学校天长建筑公司兼职工作人员,按照评审当年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取得职称后自愿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年限参照教师序列执行。

五、图书资料、档案专业序列

专职从事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评审当年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取得职称后自愿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年限参照教师序列执行。

第十七条  申报教师序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学科按照《重庆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7号)、《重庆市高等学院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4号)、《重庆市高等学院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5号)文件精神执行,同时本次校职改办组织的随机听课评分为85分及以上,并需经学校中评委同意推荐。取得职称后自愿与学院签订8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参评人承担,学校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  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聘任范围: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十条  聘任时间:取得相应职称后次年1月1日起聘任。一年一聘,聘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职称津贴发放:次年年初一次性发放上年度职称津贴。发放条件按照学校职称津贴发放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授课时数、科教研成果的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8月31日,任职年限、年龄、普通话、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合格成绩的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在职称申报中有伪造学历、工作业绩、科教研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准申报。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职称评审——助教、讲师评审条件.docx

附件2:

思政教育系列职称评审——助教、讲师评审条件.docx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