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重科创教〔2009〕192号
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5年09月21日  

 

 

 

 

 

 

重科创2009192

 

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理念,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能力,重视个性发展,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我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报到截止时间一周或请假逾期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招生办公室和教务处办理手续后,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应缴纳的有关收费票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具体按《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未注册者不能享有我校在籍学生的权利。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八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应当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1.必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必须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2.选修课: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业知识或扩大知识面的其他课程。此类课程是拓宽知识面和拓展素质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种。

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可参照下列比例安排:必修课为90%,其中公共课占25%,专业课(含技能实训课)占65%,选修课原则上不超10%。

第十条  根据大学生成才规律和自学能力,学生每年选修课总体上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由少增多的原则安排。课程如有先后顺序,学生应当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才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不同学制学生毕业学分标准一般为:

二年制:80-100学分   三年制:125-140学分

具体毕业学分标准由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是学生毕业的基本依据。

1.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16-22学时为1学分。跨学期教学的课程,则分学期计算学分。一学期1门课的学分原则上不超过6学分。

2.集中安排的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大型项目按每周1学分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一学期不超过12学分。

3.技能训练课除按实训周数计算学分外,还按获得的技能等级证书计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标准见附件一)

4.学分的最小计数单位为0.5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具体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选择笔试、口试、考证、大作业或实践操作等。考试课一般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一般按五级计分法(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和重修一般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计分。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由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的比例根据课程的性质占30%。课程学习缺席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第十六条  在考试期间,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考生本人应当于考试之前提出缓考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由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允许在正常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作补考论,但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参见重科创教(2009)26号文件)(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艺体类专业与普通专业之间,文科类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已进入第三期的三年制学生和已进入第二期的两年制学生;

试读生;

应予退学的;

㈤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向其所在系书面申请、并征得转出、转入系同意后,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调整后的专业缴清学杂费、教材费等费用。因转专业而缺修的课程,应当补修。

转出系在得到批准学生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应于一周内将转出学生的学籍档案等材料转到转入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应作退学处理的;

㈣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重庆市教委有关转学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学年为限。两年制学生休学次数不超过一次,三年制学生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因伤、病暂不能坚持学习或者暂不适宜学校集体生活的;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其他某种原因暂无法坚持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当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经所在系、学生处复查合格后,于开学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复学者原则上随后续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指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40%的或在有效学制期内(含休学)未修完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续休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试读期间学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系根据有关退学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退学原因分别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教务处报市教委备案。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一条 凡必修课程考核未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凡重修学生,本人应当向所在系部书面申请,办理相关重修手续后,方可由系部安排具体重修方式。

第三十二条  重修方式

开设重修班。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的课程开设重修课程班,组织重修课程的教学和考核。

自学跟低年级班考核。学生应当定期找教师答疑,按时完成作业,方能参加考核。

单独辅导。下一年级专业教学计划有调整,或本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所在系会同原开课系指定自学辅导教师,制定教学(学习)计划,定期辅导,定期布置和批改作业,期末单独命题考核。

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随低年级班学习考核(按所跟班级的正常教学要求进行)。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在保证修读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本学期的所有必修课后再选修。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主要学习必修课,学校一般不安排选修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三十五条  选修课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修手续,经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学分。

第三十六条  已经选定的课程,确因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或改选的,经任课老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改选手续。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已修过或自修过的课程,由本人申请,经系部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的,可以免修;凡获得国家认可的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相同科目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免修相同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凡获得国家认可的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相同科目技能等级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审查,可免修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八条  免修考核由开课教研室命题。试题应与课程期末考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当。免修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两课、体育课以及非考证的实践性环节(含实验、实习)等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一章 辅

第四十条  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实行辅修制。学生在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之外,可修读第二专业。辅修完第二专业主干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分,毕业时学校除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外,还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章 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于在学制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二至三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4-6年(两年制学生不超过4年,三年制学生不超过6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已获得毕业学分80%以上者,可申请先就业、创业,经学校批准,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和申请免试,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三章 学业警示和试读

第四十三条 对于学业状况低于常规水平、并有可能达到退学状态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正式的谈话或书面警示。

每学年结束后清理学生所获学分情况,学生累计获得学分低于百分之十的,给予黄牌警示;累计学分低于百分之十的,予以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业上符合第条退学规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认定,可以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试读:

学分不足40%的

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撤消的;

已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

曾经试读的。

第四十五条 要求试读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出学习改进措施、承诺试读达不到要求自动退学,经家长同意、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并与学院签订试读协议书后方可试读。

第四十六条  试读学生只能编入下一年级。试读生无正式学籍,不能休学、转学或者转专业。试读期为一年,一年后学习达到规定学分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恢复学籍。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试读资格:

受到纪律处分的;

累计学分低于40%的。

第十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在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含德育学分未合格以及处分未撤销)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学分或者德育学分不合格的结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补)修,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处分未解除而结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解除处分后可申请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学生应当按照学历电子注册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教务处按规定时间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市教委学籍管理部门,并由市教委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可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市教委。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解释。

 

附件1.奖励学分标准

附件2.学籍异动手续程序

 

 

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学籍  管理  实施细则

发:学校各单位,行政有关部门

送:何董事长,校领导

重庆科创职业公室      200911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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