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3+1”拓展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01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实现“3+1”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1”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在校期间,在综合素质、专业技能、职业技能三个方面必须达到高等职业教育合格标准,同时学生根据专业爱好、个性特长和社会不断变化的就业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拓展技能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以拓展或延伸所学专业,拓宽专业口径,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3+1”人才培养模式中的拓展技能培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技能培训学院是“3+1”拓展技能(以下简称拓展技能)培训的统筹和管理部门。负责拓展技能培训的统筹规划,培训项目的建设、立项、管理,培训过程和质量的监控、考核以及证书管理和各项奖励的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  质量管理中心负责拓展技能培训质量监控、培训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中心研发部负责拓展技能培训管理系统、考试系统、网络学习系统等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均可申请成为拓展技能培训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开发和建设拓展技能培训项目、培训师资的管理与培养、培训条件的建设和题库的系统管理与维护、培训的宣传与动员、培训计划的拟定与申报、培训过程管理与培训教师的考核和课酬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项目规划、开发与建设

第八条  培训项目规划。根据“培养学生特长、增强就业竞争力”的原则,技能培训学院和相关部门根据学校专业群分布情况,通过社会和企业调研与论证,规划拓展技能培训项目。

第九条  培训项目建设。承办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建设已规划立项的拓展技能培训项目:

(一)培训标准制定: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标准、培训过程实施标准、培训评价标准等。

(二)培训案例库建设:按培训标准要求,设计经典培训案例,不断建设和完善培训案例库。

(三)培训教辅资料建设:按培训标准选择与编写培训教材、学生学习手册等。

(四)培训课件建设:按培训标准和教材设计制作培训课件。

(五)网络学习资源:包含学习方法指导、教学相关视频、培训案例和素材、网络课件等。

(六)题库建设:根据培训标准中培训评价标准的要求,建设培训题库系统和评判标准。

1.理论培训项目题库:实施无纸化考试,题型以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题三种为主。题库试题容量为考核试卷题量的5倍以上。

2.实际操作培训项目题库:以制作作品、设计方案等为主, 题库试题容量为考核试卷题量的5倍以上。

第十条  培训项目建设完成,经学校拓展技能专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有效期二年(有效期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修订建设培训项目并通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合格后两年以上未修订建设的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宣传。拓展技能培训是我校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承办单位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培训宣传和动员工作,根据学生个性特长、专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引导学生选报一个或多个项目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报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3+1”拓展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经相关部门复核后,复印三份,原件送财务处备案,复印件分别送技能培训学院、承办单位和辅导员。

第十三条  培训开班申报。报名结束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报名情况,合理分班和安排,并填写《“3+1”拓展技能培训班开班申报表》,经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教师管理。承办单位应加强拓展技能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加强管理和考核,建立培训师资库。

(一)培训教师分为培训主讲教师和培训实训指导教师,经资格申报和审查后,方可获得相应资格。

1.培训主讲教师资格条件:拓展技能培训主讲教师是指能独立胜任培训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大学教师资格证和教师、工程或实验系列专业职称;两年及以上教龄;上学年年度教学等级B-及以上;与国家或行业资格相关的培训项目还应具有国家或行业职业资格高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2.培训实训指导教师资格条件:拓展技能培训实训指导教师是指能在培训主讲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实际操作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在实训室从事两年及以上实际操作指导;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中级及以上或职业资格高级及以上证书。

(二)培训教师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取消拓展技能培训教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1.上培训课迟到、早退、旷课者;

2.培训课堂秩序混乱,经教育无改观者;

3.不按培训标准培训或上课无准备者;

4.培训学生满意率低于60%者;

5.培训效果差,合格率不达60%者;

6.学生重大投诉经查属实者;

7.有违反师德、师风者;

8.有其它恶劣情节者。

(三)培训教师待遇。按《“3+1”拓展技能培训课酬标准及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培训教学管理。培训承办单位应加强教学管理和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一)承办单位每学期应制定拓展技能培训教学计划,上报技能培训学院审批。培训项目承办单位教研室应根据培训标准开展有关培训案例设计教研活动,设计和确定培训经典案例。培训教师应根据培训标准、培训案例设计和书写培训教案,经承办单位审批后实施,在培训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培训内容和降低培训标准,以确保培训目标完成。

(二)承办单位应按批准的拓展技能培训班制作培训课表,指定专人负责培训教学常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三)承办单位应认真跟踪培训进程,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培训课堂听课,检查教师培训资料,并对培训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课酬考核的依据之一。并应通过座谈、问卷等多种形式的学情调查做好教学信息反馈工作,以及时改进培训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培训学生管理。培训承办单位应加强培训学生管理,严格培训纪律,保证正常的培训秩序。

(一)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培训班学生管理,送生单位协助管理。每个培训班级应指定一名班长,若干名小组长。班长和组长应协助承办单位和培训教师做好学生考勤、培训日志填写、学生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送生单位按承办单位培训教学安排,督促学生准时参加培训。学生请假必须向培训教师递交送生单位出具的正式请假条,请假不得超过培训总学时的四分之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培训。

(三)旷课按每45分钟计为1学时旷课,迟到、早退时间累计20分钟计1学时旷课。旷课超过4学时,视为自动放弃培训。

(四)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培或参加考试,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转下期培训或考试,未履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培训。

(五)为保证拓展技能培训有序进行,凡自动放弃培训的,一律不安排补培,不退培训费。培训开班后,随意更改培训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过程监控。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培训过程监控并及时了解、处理培训中的问题。

(一)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深入拓展技能培训课堂,了解培训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交流,以提高培训质量。

(二)技能培训学院设计问卷调查表,组织培训调查,及时了解学生对培训教学的建议和意见。

(三)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技能培训学院等部门应通过电话访问、学情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培训情况,对培训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

第十八条  培训结业考试。拓展技能培训项目实行题库和组卷信息化管理。偏理论型培训项目全部实行机考和机阅;偏实际操作型的培训项目实行计算机组卷与传统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培训项目实行考试、培训、阅卷分离制度。

(一)承办单位应从严组织结业考试,学校委派专人巡考。

(二)技能培训学院统一安排阅卷工作,并负责成绩发布,学生成绩复核等工作。

(三)结业考试不及格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相关资料费按学校规定执行,补考不及格视为培训不合格。

(四)培训结业考试学生作弊,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视为结业考试不合格,无补考机会。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发放相应培训证书。

第二十条  证书遗失,由持证人本人书面申请,技能培训学院核实后补发证书。补发证书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持我校拓展技能培训合格证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在各类奖学金评比、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就业等方面优先。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为使拓展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对参加培训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适当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拓展技能培训项目建设、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条件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均可开发和建设拓展技能培训项目,建成的培训项目经学校专家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按培训收费总额的2%每期奖励给培训项目开发和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具备开展拓展技能培训条件的学校各部门,可以承办拓展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学校按培训收费总额的2%向承办单位支付承办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挖掘学生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各二级学院要组织专业咨询力量,正确引导学生选择拓展技能项目参加培训。工作无重大失误,经考核合格,由学校按培训收费总额的5%向送生单位支付工作经费。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开拓学生视野,拓展学生专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本着自愿的原则,建议专科学生至少选择两项、本科学生至少选择三项拓展技能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凡专科完成两项、本科完成三项拓展技能培训的学生可以免费获得拓展技能培训网络学习卡,以获得其它培训项目的网络学习资源。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度结束,学校根据拓展技能培训项目建设、培训承办、招生组织等情况,评选出优秀培训承办单位、优秀培训组织单位等,并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培训宣传动员单位应正面宣传,正确引导,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和虚假宣传,更不得强行摊派,否则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承办单位应严格按培训标准组织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学生满意率,凡学生有重大投诉,经核实将取消培训承办相关奖励。

第三十一条  培训承办单位应按学校要求严格组织考试工作,凡考试组织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按学校有关考试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领导,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学生参培率。每届学生参培率专科二项低于90%、本科三项低于85%的,二级学院年终评优作降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技能培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