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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双百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8-10    作者:    阅读:     字体大小:    

重庆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建设

与科技成果转化“双百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为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5〕1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我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设示范性的众创空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凝聚优势科技资源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有效支撑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实施原则

1.政策集成。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强创新、创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实现政策联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2.先行先试。充分借鉴市外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遴选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经验,确保起到示范效果。

3.规范操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用足用活现有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稳妥有序地开展示范工作。

4.务求实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

组织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众创空间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作,到2015年底,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打造示范性众创空间100个以上,推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性案例100项以上(简称“双百示范行动”)。

三、实施范围

“双百示范行动”的实施范围是市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鼓励中央在渝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区县属科研机构和市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参与“双百示范行动”。

采取自上而下由主管部门推荐、自下而上由各单位自荐方式确定“双百示范行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四、实施模式

(一)众创空间培育

1.通过“互联网+”、“创投基金+”等服务模式创新,积极整合资源,完善现有大学生创业基地、硕博研究生创业园、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一批众创空间。

2.盘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闲置的土地、科研和办公楼宇、学生(职工)宿舍等存量资产,引入市场化机构,投资建设一批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多业态的众创空间。

(二)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技术许可转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将自身的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技术许可费。

2.技术转让转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将自身的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并取得技术转让和相应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费。

3.技术入股转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将自身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4.自行投资转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由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经科研团队或个人与所在单位在权益分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投资新办实体。

五、实施步骤

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统筹推进“双百示范行动”。

(一)启动阶段(8月上中旬)

市科委、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制定“双百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启动大会,开展政策宣讲和人员培训等。

(二)实施阶段(8月上中旬-12月中旬)

1.众创空间建设

(1)构建基于科技创新的示范性众创空间。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现有资源、存量资产和有利条件,高效整合人才、技术、仪器设备、科研设施等资源,构建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同时又具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示范性众创空间,为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每所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至少打造示范性众创空间1个,并在众创空间中开展“创新券”和“创业券”试点。

(2)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建立高素质创业教育与培训师资(导师)队伍,鼓励开设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支持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组建创新创业社团。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大学生学籍管理和科技评价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职或离岗、大学生休学创新创业,将创新创业成效纳入科研和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和扶持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客群体进入示范性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创新创业流动岗位吸引创客兼职,实现创业培训与创业实践的有机结合、创意优化与创业实战的有机结合。

(3)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依托示范性众创空间建立创新创业服务聚集区,引进培育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必要的企业注册、人员招聘、财务代账、政策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投融资、认证检测、培训等服务,通过“互联网+”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模式,打破创意团队和创客群体之间的物理空间局限,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在线、实时、精准的大数据创新创业云服务。

(4)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搭建创新创业交流平台,举办创新创意分享、名师会诊、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活动,积淀创客文化、打造创业品牌。加强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创新文化和典型人物、成功案例,造就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建立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及时总结成功做法和有效模式,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典型,充分发挥示范性众创空间的辐射带动作用。

2.科技成果转化

(1)明确工作规范。各示范单位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范,明确操作程序。

(2)确定转化成果。各示范单位采取科研团队申报、单位提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转化科技成果建议,经审查产权归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示范转化成果。

(3)界定产权归属和价值。各示范单位界定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原则上由专业评估评价机构评估定价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值。

(4)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各示范单位可采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5)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后,各示范单位兑现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三)检查阶段(12月下旬)

市科委、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对各示范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示范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今后工作推进措施。

六、激励约束措施

1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2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3.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4.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如期完成众创空间建设任务的,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给予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应的创业投资、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5.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如期完成众创空间建设和成果转化示范任务的,纳入科技信用体系管理,在项目立项、平台申请、奖励推荐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未如期完成示范任务的,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平台申请、科技成果奖励推荐等暂缓1年受理。

6.推行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行政审批承诺制和注册资本认缴制,加大放宽市场准入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员创办各类市场主体。

7.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高等学校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经历和成果可按相关规定经考核计算相应学分,在渝创办的企业优先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经高等学校同意,学生休学创业,3年内保留学籍。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科委、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建立“双百示范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分管领导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进展情况,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创新发展办公室,成员由主管部门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协调处理有关具体工作。市教委、市科委分别具体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作,抓好督促检查,解决推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各示范单位要高度重视“双百示范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稳妥有序地开展示范工作。

(二)建立工作制度。各示范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于8月底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对众创空间建设和成果转化的实施效果、成功案例适时报送。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认真宣讲“双百示范行动”操作规范,及时报道示范工作典型案例,引导“双百示范行动”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双百示范行动”实施单位
附件

“双百示范行动”实施单位

高等学校(55所):重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大学、四川外国语大学、四川美术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三峡学院、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科技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警察学院、重庆人文科技学院、重庆工程学院、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第三军医大学、后勤工程学院、重庆通信学院、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化工职业学院、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重庆电讯职业学院、重庆能源职业学院、重庆交通职业学院、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重庆轻工职业学院、重庆电信职业学院

科研机构(45家):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市农业科学院、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畜牧科学院、重庆市中医研究院、重庆市勘测院、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机电装备技术研究院、重庆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风景园林科学研究院、重庆市气象科学研究所、重庆市肿瘤研究所、重庆市药物种植研究所、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市水产科学研究所、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重庆市蚕业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重庆市化工研究院、重庆钢铁研究所、重庆有色金属研究所、重庆电气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三峡农业科学院、重庆市渝东南农业科学院、重庆烟草科学研究所、万州水产所、重庆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重庆市农技推广总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重庆材料研究院、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电子科技集团第24研究所、电子科技集团第26研究所、电子科技集团第44研究所、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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