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10年09月29日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与促进专业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便于科学指导和分类管理,学校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分专业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咨询、指导与决策机构。各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各专业建设工作的规划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人,委员12-15人。专业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委员5-8人。原则上校外委员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业造诣较深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业建设委员会成员由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和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外委员应是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较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行业、企业、高校有关专家。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审批确定。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专业建设与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与意见;

(二)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论证和审定工作;

(三)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新设置专业申报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工作;

(五)负责各专业实践教学场室建设(含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的论证与审定工作;

(六)负责学校总体教学质量监控督导极其分析评价;

(七)指导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开展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主要包括专业实践教学条件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

(二)负责组织制订与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

(三)定期开展专业调研活动,对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提出改进措施;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参与校外兼职教师有关课程授课资格的审定工作;

(六)开展本专业学术、技术方面的报告讲座活动;

(七)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八)负责本专业教学质量监控督导极其分析评价;

(九)完成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秘书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二条  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及时记录整理会议记要、活动材料,并建档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给予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两级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