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全日制专科毕业生资格审查办法

时间:2018年04月04日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和做好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是对我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和综合素质的全面审查。

第二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学生处、技能培训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于每年4月开始启动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完成后,教务处将审查意见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讨论,审查结果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一)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并达到相关要求,考核成绩合格;

(三)达到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

(四)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含德育学分未合格以及处分未撤消的)。

(二)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规定学分要求的。

(三)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的退学学生,按肄业处理。

第六条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政治思想品德不合格(含受处分)而结业者,处分撤销、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未达到规定学分而结业者,结业后12-36个月内(2年制学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参加学习考核(学校每学年安排两次:9月报名,12月考核;3月报名,6月考核),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三)自入学之日起计算,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不超过6年(2年制学生不超过4年)。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

第七条 除未通过毕业资格审查暂不颁发毕业证书的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一)未按期参加毕业生电子信息采集,导致电子注册信息不全而无法办理毕业证书者。

(二)未获得职业技术认证证书及未通过计算机和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相应等级者。

暂缓发放毕业证书的学生,在达到有关规定和要求后,可向学校申领毕业证书。

第八条  毕业生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办理毕业证书。毕业生完清相关手续后领取毕业证书。

第九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部门分工及职责:

(一)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统筹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综合学生处、技能培训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二级学院(系)等审查情况提出终审意见。教务处具体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册的制发,学生课程成绩、毕业论文(答辩)、摄像、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审核。

(二)二级学院(系)审查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及平时表现等,汇总审查情况填写毕业生资格审核表,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初审结果(3-5个工作日),对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应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学生处分的审查。

(四)技能培训学院负责专业职业技术认证的审查。

(五)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毕业生顶岗实习情况的审查。

(六)财务处负责学生缴费情况的审查。

第十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流程:

教务处制发毕业生资格审查名单及表册并审查课程及论文成绩(见附件1)→学生处审查→技能培训学院审查→就业指导中心审查→财务处审查→辅导员审查→二级学院(系)初审→二级学院(系)公示初审结果→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终审→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讨论→报市教委备案→教务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教务处制发证书→学生办理手续,领取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生,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原《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办法(修订)》(重科创教〔2014〕44号)同时作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其它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