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06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1.成绩考核主要采取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系(部)组织考试和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阶段性组织教学的课程,课程教学结束即进行考核。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一般安排在学期期末进行。公共课(含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其它课程可由相关系(部)组织考试,教务处可组织抽考。
2.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上机考试等。具体方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3.各种实践环节,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科目的考核,应在该环节完成后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说明书或通过答辩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试资格
1.校内常规教学考试依据学籍管理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由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的比例根据课程的性质占30—40%。课程学习缺席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2.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向本系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主管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进行,成绩如实记载。
3.擅自缺考、考试不交卷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取消补考资格,可参加重修及相应考试。
4.英语、计算机等国家或市级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资格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命题与制卷
一、命题的原则
1.为保证考试质量,鼓励建立和完善试题库或试卷库,实现教考分离。
2.凡在同一学期、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其教学进度与内容要求基本相同,要采用同一试卷。
3.试卷命题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指定课程骨干教师完成,有试卷库的调用试卷库。教务处抽考的课程,由教务处指定命题人。教学大纲是命题的主要依据。试题、试卷的编制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其内容、范围、深度不得超出教学大纲的要求。
4.必须保证试卷内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做到试题题型与考试内容一致,试卷容量与知识覆盖面相当,知识和能力考核兼顾。
5.试卷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并与学校对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要求一致。
二、命题的基本要求
1.试题内容应以考核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为主,同时要有一定的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试题和具有一定难度的综合试题,三者的分数比例为6:3:1。
2.试题要求内容准确,条件充分,语言简明,不生歧义。解题指导语要简明易懂,不产生误解。
3.试题结构要合理,难易要适度,分数分配比例要恰当,题型要注意多样性。试题排列应由易到难,先客观性试题后主观性试题。
4.题型的选用要适合课程的特点,题型不可过多,也不能过少。一般不少于4种,不多于8种。
5.同一套试题,各个试题之间必须彼此独立,不要使一道试题的叙述与另一题的答案相互牵连、相互提示。
6.每门课程必须按同一水平要求(题量、难度、区分度相同),同时命两份试卷(A、B卷),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一份作为补考或重考试卷。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在A卷和B卷中随机抽取作为期末考试试题。
7.每份试卷必须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正确无误。一题多解时要加以说明。评分标准要公平合理,计算题、综合题要分步给分。
8.命题时要注意高职教育的特点,尤其是开卷考试的试题要尽量体现对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操作技能的考查。
9.理论课程考试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试题卷面一般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10.命题教师、教研室、系(部)对试题及其答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评分标准的合理性负责,要认真填写“重庆科创职业学院考试命题说明与试题审批表”。
三、制卷
1.要做好制卷保密工作,命题、试卷印刷、保管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或变相泄题,若发生泄漏或变相泄题现象作为重大教学事故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
2.学院应提供符合保密规定的制卷、印刷条件和环境。
3.建立制卷工作日志,详细记载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应有科目、印刷时间、监制人员、装封袋人员及时间、印刷时间及页数等,相关人员必须签字,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五章 考试实施
一、考试组织与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前公告有关情况
1.考试纪律规定
2.考试的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3.有关考试报考对象及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相关手续
4.有关考试收费依据、标准及方式
5.其他应当告知考生的事项
二、考场规则
1.考生应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学院的各类考试。要求带准考证的考试应两证齐全,即同时具备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明,考试时放在座位右上角,接受监考教师查验。考生缺乏有效证件,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2.考生应在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按监考教师的要求在签到卡上签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3.考生只携带必要的考试用文具,如已带其他物件如书包、书籍、笔记本、稿纸、各类通信工具等应放在讲台上或教师指定的其他地方,不得放在座位旁或抽屉内。考试中不允许互借文具,若必须借用,必须经过监考人员允许。
4.学生在考前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不得使用具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字、词典等工具。
5.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遇到试卷分发错误和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6.学生要自觉保持考场秩序。提前交卷的学生将答卷交监考老师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室内或附近逗留、议论和喧哗。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7.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系办公室申请、经所在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8.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互对答案或交换答卷、夹带、传递、暗示、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
9. 对违犯考试纪律的考生,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对违纪者将给予扣分乃至取消当科成绩;对作弊者当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扰乱考室秩序,威胁考务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学生考试中违纪与作弊的界限及其处理办法
1.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考试时携带书包、书籍、资料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进入考室后不对号入座,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调动者;
(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和做其他标记者;
(4)在教室内或附近大声喧哗扰乱秩序者;
(5)提前答卷或考试时间结束而不停止答卷者;
(6)以各种方式故意污、毁本人或他人试卷者;
(7)考试中未关闭通讯工具者。
凡有以上违纪行为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扣分乃至取消当科成绩,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2.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
(1)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及偷窃试卷者;
(2)组织作弊者;
(3)考试中使用通信设备者;
(4)交换试卷者;
(5)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记录考试内容的物件者;
(6)考试中发现考生衣物、身体或其他随身物品上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7)考试中偷看他人答案者;
(8)考试中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及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者;
(9)将答卷带出考室者;
(10)凡有与“独立解答”原则相违背的其他作弊方式者。
凡有作弊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按 “0”分计算),并按《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监考教师职责
1.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2. 按时参加考前工作(培训)会,每场考试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等物品,佩带监考标志进入考场。
3. 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在黑板上公布考试科目、考试起止时间及座次安排,宣读考试规则。每科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学生的考试座位,不符规定,则不准考试。参考学生没有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无法证明其身份的,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
4. 监考工作期间,监考教师自觉关闭通讯工具。
5. 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就卷面字符回答提问。
6.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可先提出警告,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已经构成作弊事实的应取消考试资格。及时收缴作弊材料及试卷(如无法收缴作弊材料的,必须有书面情况说明,监考教师签字),同时在考场记录中如实填写作弊情况,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7.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维护考场纪律。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聊天,也不允许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8. 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可提醒学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将试卷收回,整理后面交授课教师。
9.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0. 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纪律。不得擅离职守,并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
11.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及时做好试卷收集和当场清点工作,确保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并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于考试结束后将试卷与答卷送交收卷老师,将考场纪录送交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
二、巡考人员职责
12. 巡考人员受学校委派,负责对考场进行巡视、监督、检查、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3. 监督、检查主考、监考严格执行“监考人员职责”。
14. 检查主、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岗、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如发现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随便离开考场、看书或做监考无关的事、有权提出批评、教育,并如实向有关系(部)和学校反映。
15. 监督、检查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16. 如发现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巡考有权责成主、监考进行必要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7. 巡考有权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学校严肃处理。
18. 巡考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以身作则,贯彻始终。
19. 认真填写巡考记录,及时送报教务处。
第七章 安全保密
1.考试复习期间,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但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考试组织部门在试卷印制工作开始之前应当与试卷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学校应当按规定建立试卷保密保管室,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配备值班和巡逻人员。
4.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的考试(如,计算机等级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保密规定实施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
第八章 试卷评判
1.考试阅卷应严肃认真,有条件的应实行流水阅卷、分题评阅或交叉阅卷。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完成学生成绩评定工作,认真做好课程小结和试卷分析,并于考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册、成绩分析表、评学表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经教学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存档。试卷统一留存教学系(部)。
2.学生的课程成绩由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组成,其中学生平时成绩原则上占30%-40%,课终考核成绩占60%-70%。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实训等情况来综合确定分数。对于实践技能要求较高的课程,其实践技能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最高可达50%。
3.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章 成绩报送
见《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章 附则
1.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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