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年03月08日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营造优良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自离岗在3分钟以内的;

(二)未按教学要求备课,课堂教学容量明显不足,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或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含集体阅卷、集体备课、教研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检查,上课无教学文件资料(授课计划、教案、课件)或上课前临时下载课件作教案的;

(四)在教学活动中,不整顿课堂环境,不履行课堂管理职责,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如学生聊天、打闹、搞小动作、织毛衣、走动等)、睡觉人数超过10%,部分学生提前离开教学场所未进行有效制止或违反有关教学人员仪态、形象等规定的;

(五)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监管不力或指导失误导致学生受伤(及时送医),造成经济损失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六)在教学活动中接听或拨打电话的;

(七)在正常教学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的教师遇停电、计算机死机,体育课教师遇下雨等),未采取措施继续上课或未按要求安排相关教学内容的;

(八)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冲突,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的;

(九)全校性调(停)课,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到各二级学院(系)(同时在校园网上发布通知),院(系)未及时通知教学人员或教学班级,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十)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上课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活动,人数比例在30%以内的;

(十一)非因公或急病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课务调整而在上课前一天未办理课务调整手续的;

(十二)试题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试题内容或份量不当,致使在考试时出现半小时内半数以上学生完成答题(考试时间在90分钟及以上)或考试时间内正常答题情况下出现70%以上学生不及格的;

(十三)考试阅卷时,出现多处误判(≥10%)或卷面分数统计多处失误(2处以上5处以下),导致学生成绩分数有误或抄报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误报(≥5%)的;

(十四)监考人员迟到3分钟以内或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看书报杂志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的;

(十五)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或网上录入学生成绩、教学文件资料等),超过时间在二天以上,一周以下或不按时上报规定的各种检查资料的;

(十六)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教学任务书和课表,导致教师无法按时上课的;

(十七)院(系)未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的;

(十八)教材科未按需求及时采购教材,又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在开课两周后一个班的学生仍缺教材二门以上(不可抗逆原因除外)或教材科教材发放错误率超过0.3%又未及时补救或更换的;

(十九)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考室或实验(实训)室,影响正常教学(考试)或上课时间内出现铃声乱响或不响,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二十)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挤占或挪用上课教学设施、设备的;

(二十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一般性教学资料遗失的;

(二十二)教研室、教务科、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未认真审查有关教学文件,影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正常运行的;

(二十三)教学所需物品在计划批准后,无特殊情况未及时购买到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二十四)辅导员管理学生不力,上课班级每节旷课人数超过5%或不按规定批假掩盖学生旷课真相或连续两周不查看教学日志,由学生代签名;

(二十五)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及管理责任事故。

第三章 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无不可抗拒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在3分钟及以上20分钟以内的;

(二)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严重脱离教材或教学要求等现象,不按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任务(如代课、上课期间无故让学生上自习或不讲课,放映与教学计划不相关的视频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计划等)的;

(三)教师未有效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又未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方案或请求变更执行计划,或教学管理部门失职渎职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少数学生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教师酒后上课(含实验、实训课)、监考等的;

(五)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的;

(六)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做好教学相关准备工作,导致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由于工作粗心大意,课表或考试重排、漏排一个班或者漏安排、错安排考试课程一门的;

(八)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因教师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任务或违背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教学标准和教学大纲要求擅自调整教学内容导致学生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九)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及时送医),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十)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在学生上课期间擅自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活动,人数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十一)由于教学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教学设备、设施受损500元以上的;

(十二)命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10分以上20分以下的错题、漏题、重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的;

(十三)未按教学常规要求批改作业、实习报告、设计、论文等,随意确定学生成绩(含平时成绩),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四)监考教师迟到(3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或监考教师(考务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十五)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导费、复习辅导费等或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光盘、教学参考书(含自编)及资料的;

(十六)教师或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期教学计划、教师安排计划、教师授课进度计划、实训实验计划、试题、学生成绩、实验室建设计划等资料,无故延误时间超过一周的;

(十七)院(系)在开课前,未及时安排或上报教师需求计划,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课的;

(十八)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十九)教师对发现的有关教学问题隐瞒不报,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对所管辖人员或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十)因管理不善或交接手续不严格,导致较重要教学资料遗失;

(二十一)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及管理责任事故。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发泄个人恩怨,散布有损学院声誉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的;

(四)任课教师旷课或无不可抗拒原因迟到、提前下课、离岗超过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脱离监考岗位20分钟以上;监考失职渎职带来重大考生违纪舞弊,影响学校声誉的;

(五)无正当理由,教师或教学单位(部门)拒不接受院(系)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未按相关程序批准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导致学生投诉的;

(六)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密的;

(七)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导致试题严重错误且未及时得到纠正,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学生成绩废弃的;

(八)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助学生在考试中舞弊的;

(九)考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导致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或因不认真履职导致试卷拆封、装订、密封等方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一)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因指导失误或擅离职守,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负刑事责任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十三)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重要教学资料丢失,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十四)由于工作粗心大意,课表或考试重排、漏排的班级超过两个及以上,或者漏安排、错安排考试课程两门及以上的;

(十五)因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服务部门工作失职,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10分钟及以上的;

(十六)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有意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给学院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七)其它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及管理责任事故。

第五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和处理

第七条  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中心、督查处、人事处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负责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送达《教学事故登记认定表》,由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查清事实,写出事实经过材料、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认定表》,提出明确的初步处理意见,交回教务处,按进行教学事故等级的认定和处理(本办法中未规定的,由教务处报请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认定处理)。

对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教务处、人事处、技能培训学院等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的教学及管理事故,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负责组织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机构查证核实,按一人一事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擅自以部门代替。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教务处在《每周简讯》上通报,并罚款100—200元(有经济损失的全额承担),各二级学院或所属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一学年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两次的,当年降等评优或降低绩效奖等次;三次以上者,推迟一年参加职称评定,取消当年绩效奖评比资格;累计发生四次的,第四次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并取消三优、绩效奖评比资格。

(二)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对罚款200—400元有经济损失的全额承担)。一年内累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达两次以上(含两次),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取消当年三优、绩效奖评比资格,第二年工资晋升降等处理;三次以上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并取消三优、绩效奖、旅游奖评比资格,第二年工资晋升降等处理。

(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罚款400—800元有经济损失的全额承担,负刑事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该负责人所在单位罚款8001000元。取消负责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取消当年三优、绩效奖、旅游奖评比资格,第二年工资降等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工资降等直至解聘、辞退。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资料的归档

教务处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登记认定表》及调查材料等存入教学事故处理专门档案,并建立教学事故处理台账,台账按学期分送教学质量管理中心、人事处及所在部门存档,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登记认定表》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原则上应在受理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学生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当向校领导和教学质量管理中心、教务处、督查处、院(系)、人事处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兼职、兼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生教学事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及教务处安排布置的教学、教务、学籍等其它工作发生责任事故如无专项处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