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年09月28日  

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发挥整体科研优势,多出科研成果,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来源和分类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其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三类。

第三条  纵向项目包括: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科技部相关研究计划(973计划、863计划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包括市自然科学基金、市哲社规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教育规划项目、市教委项目、市职业教育学会项目及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其所属学会科研项目等。

3.地厅级项目:包括除上述第2项以外的其他省部级局委办及其所属学会项目。

第四条  横向项目包括:

1.基金会资助的研究项目

2.研究机构或其他高校资助的合作研究项目

3.其他企事业单位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校级项目包括教改项目或者科研项目,不设置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审批

第六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项目的申报,每年受理一次,项目的申报、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并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研处。

第八条  各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书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操作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对申报后获准立项的各类纵向项目,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有关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

第十条  经与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横向联系,接受对方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签订科技协作合同,在双方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或科技合同章)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应将相关资料送学校科研处,由学校科研处负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项目的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处对纵向科研项目负有组织申报、年度检查、跟踪管理及成果验收、结项等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由科研处负责;校级项目由科研处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校级项目由科研处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要换项目负责人,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再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或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处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六条  为了使学校掌握本校人员承担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在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必须如实填写《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纵向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校级项目因故需要延长时,负责人应在结项期限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延期的报告,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报告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并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项目立项单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无故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配套资助和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此外,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在学校科研处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

第五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承担的列入国家、部、省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类科研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科研处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申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的主要策划者和申请书的主要起草者。承担国家级项目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的前期成果。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申请书,科研处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的立项以有关文件为依据,科研处据此将项目列入当年科研计划进行统一管理,并设立经费卡在学校指定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视纵向项目的级别分别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项目组应严格按科研计划和有关制度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和进度。如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上报立项主管部门批准。无故不能按期结题或中止研究的,其责任由项目组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按立项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规范的结项鉴定工作。科研项目成果的认定,以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复为准。项目结项鉴定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向科研处登记备案,并上交有关研究成果和总结材料。结项鉴定后两个月内项目组结清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与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对立项项目进行过程跟踪检查。项目组应主动认真地予以配合。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人员以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名义承担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或与之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八条  加强以合同管理为重点的横向项目的管理工作。横向项目应采用合同文本,由项目组所在的部门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应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承担项目的部门和项目组成员应增强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质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如因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需变更或终止原合同,应报科研处备案。若由于承担方过错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承担项目的项目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出具鉴定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项目组向科研处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资料。

第七章  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审批立项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同一人不得同时承担2项校级项目。

第三十三条  校级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为学院科研资助经费。由企业资助科研经费的校级项目立项时优先。

第三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校级项目的申报工作,管理办法参照纵向项目的模式。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提出结项申请,科研处审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结项、鉴定验收

第三十五条  所有计划项目应按到期时间提前一个月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并将所有项目资料整理就绪,提出结题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结项应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结项材料。结项材料主要包括结项申请报告、项目研究总结及相关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专著或专利等阶段性、终结性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审查结项,校级以上立项部门的科研项目,则由科研处初审后,报立项部门审核结题。

第三十八条  校级各类项目须符合各自的结项条件方能申请结项。各类项目的结项条件是:校级项目在省级公开刊物以上发表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1篇;各类项目需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与研究成果。

第九章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与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项目的产权归属

第四十条  列入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研究,并由我校承担责任的科研项目成果,其研究者享有署名权,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在发表、公布时应注明“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或在“研究单位”一栏注明“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字样。

第四十一条  此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