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践教学管理规范

时间:2008年11月25日  

实践教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延伸和扩展。是实现“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综合能力体现的主要途径。为了保障实践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管理。各职能部门、教学院(系)做好实践教学的顶层设计,建立科学教学管理制度,制订与教学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计划与大纲,构建适用的实践教学教材体系,确保在实践教学中使学生能够灵活运用,完成学习任务,并在实践中提高各种能力。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训(高技能培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素质教育等教学环节。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培养学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学生就业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技能培训学院、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学生处是实践教学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草有关实践教学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文件、工作规范。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校内实训室(基地)建设、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施、考核与管理。技能培训学院负责实训、实习、校外实训室(基地)、实习基地建设、实施、考核与管理。学生处负责社会实践、素质教育实施、考核与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实践教学各环节的质量督导与评估。

第六条 各院(系)是实践教学的具体组织、执行、实施单位,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建立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制订实践教学大纲和实施细则。根据专业培养方向规划、完善、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七条  实践教学结束后,各职能部门、院(系)实践教学工作总结,负责收集、整理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学生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

第九条  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全院发展建设规划和各院(系)专业建设发展,制定建立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逐步建设以建筑实训基地为代表的若干校内一体实习教学基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将校内模拟实习环节正式纳入专业实习或部分毕业实习,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十条  各院(系)要积极进行实践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在实践教学方面的改革创新,学院积极推广实践教学改革成果。

第三章 实验教学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是作为课堂理论教学的辅助。通过实验,使学生对理论课程中的知识点加深理解。提高学生观察实验现象的本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要不断吸收现代教育技术,要努力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比例,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方式和手段,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在模拟体验综合实验教学的探索,并予以推广。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

第四章 实训教学

第十四条  实训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独立设课的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环节。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尤其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五条  实训教学要求有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大纲、实训指导书或实训教材等教学文件,并且必须在这些文件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十六条  技能学院负责制定管理制定并负责管理。

第五章 社会实践与素质教育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与素质教育是学生到社会上的相关行业进行参观、考察、访问、调查等实践活动,是深化素质教育改革的关键。社会实践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国情,掌握社会角色,提高社交能力,健全心理素质,完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各院(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实践计划(包括目的、任务)、质量考核标准、学生安全保障措施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力求实效。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教学活动要求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进行。专科学生全界安排2次,本科学生全界安排3次。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教学活动中必须有组织地进行,各院(系)要指定社会实践的具体联系人,负责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全过程。根据社会实践的不同任务,不同地点,可以组成团队和个人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一定要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社会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结束后,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每人必须交一份社会实践报告,依据此报告评定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社会实践教学的成绩评定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要对社会实践进行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技能学院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

第六章 实习教学

第二十四条  实习教学是专业教学阶段性的认识性实践教学,是理解专业知识熟悉专业设备、基本掌握操作技能的必要实践环节,使学生了解本专业所对应的岗位、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对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实习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实习教学主要包括: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各院(系)要按教学计划规定,规范对实习教学环节的管理,确保实习教学达到教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习教学的形式分为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形式。集中实习指的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的单位或地点进行实习。分散实习指的是学生个人分散到接受实习单位,按照双方协议规定进行实习,学校教师起协调联络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实习时间,完成各实习教学环节。

第二十八条  技能学院制度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

第七章 课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巩固学生本门课程所学的知识;对学生进行设计技能、查阅资料、计算、绘图及编写说明书的初步训练;为毕业设计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条  专业核心课程至少完成一次课程设计。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最后阶段。学生在毕业前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撰写一篇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要重视,在选题、指导教师、答辩与成绩评定等各环节,要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保证质量。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在关键处把好关,在细节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各教学环节,否则不能毕业。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负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