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土木建筑实训中心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时间:2017年03月02日  


为加强物资材料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工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器材受震、受潮、腐蚀、生锈。

(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

(四)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五)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六)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二、处理办法

(一)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应积极想办法挽救损失,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与批评教育。

(二)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四)不是故意损坏仪器的按仪器所产生费用的赔偿、若是丢失仪器或故意损坏仪器的除按购买仪器原价的赔偿外,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或行政处分。

(五)损坏精密贵重和大型设备或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学院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六)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15天,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经同意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学生在毕业前仍不缴纳赔偿费者扣发毕业证等相关证件

(七)赔偿费用一律建筑学院院办。

三、赔偿执行

实验室管理人员为赔偿执行人,赔偿情况应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原价格、数量、赔偿金额、赔偿人和时间。实验物品保管人在登记实验用品时应检查和记录赔偿情况。对拒不赔偿者,实验室报请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土木建筑实训中心

2017年2月28日